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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健康讲师导师专家库”建设与管理规范暂行办法
时间:2022-04-01
来源:山东平安健康管理研究中心

第一章    

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平安健康管理研究中心(下称中心)健康讲师导师专家库(下称专家库)的管理,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,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,加快实现“共建共享、全民健康”建设健康山东的目标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健康行业领域专家的选拔、聘用及专家库的使用、管理活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各级各类科研院所、企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、机关高校、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中,在健康相关领域,从事研究、管理、咨询、授课、实操等工作的较高层次专业人员。

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由行业高水平、高层次人才组成的专家团队。

第五条 根据行业与专业的不同,专家库设立不同的专项组别,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:

   (一)根据中心《"健康讲师"从业资格培训审核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开展健康讲师专项课程培训、考核评价等工作。

   (二)根据中心《"健康讲师"从业资格培训审核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开展健康讲堂的系列主题公益活动。

第二章  专家的选拔、聘用

第六条 专家库专家的选拔聘用坚持“平等公开、择优聘用”的原则。

第七条 专家选拔条件

(一)政治条件: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、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,奉献意识强,无违法乱纪等行为。

(二)入选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相关领域专业能力,实践经验丰富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10年以上,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究及实践能力,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;企事业单位学术带头人。

2.从事相关领域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,熟悉专业咨询活动有关政策和要求,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;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。

3.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实践工作满5年以上,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及创新能力;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。

(三)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。

第八条 专家选拔与聘用程序

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,聘期4年。

第九条 基于工作新增需求或专家主动退出等情形,将适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增补。

 

第三章  专家的权利、义务和纪律

第十条 专家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;

(二)在课程培训、等级评定、公益活动等环节中的实施权、建议权、表决权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,获得相应工作报酬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一条 专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,开展健康讲师的专项课程设计与实施;

(二)受中心委托,开展专项专题讲座等公益活动;
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二条 专家遵守以下纪律:

(一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;

(二)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属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;

(三)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等;

(四)严格遵守财经纪律,自觉接受监督管理,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。

第十三条 专家退出机制

(一)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。

(二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。

(三)违反专家规范规定的。

(四)自愿申请的。

第十 专家违反规定,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其专家资格:

(一)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;

(二)以专家库名义谋取私利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三)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;

(四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;

(五)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。

章  附则

第十 本办法由山东平安健康管理研究中心负责解释。

   第十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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