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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专家库”建设与管理规范暂行办法
时间:2022-03-18
来源:山东平安健康管理研究中心

山东平安健康管理研究中心 

专家库”建设与管理规范暂行办法   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平安健康管理研究中心专家库(下称专家库)的管理,明确专家的权利与义务,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,加快实现“共建共享、全民健康”建设健康山东的目标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健康行业领域专家的选拔、聘用及专家库的使用、管理活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国家级、省部级科研院所、大型企业集团、行业协会、高等院校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中,在健康相关领域,从事研究、管理、咨询、授课等工作的较高层次专业人员。

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库是由行业高水平、高层次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,日常管理由中心专家委员会负责。

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,专家库设立身体健康、心理健康、精神健康、产品健康、环境健康、产业健康六类专家组别,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:

(一)贯彻落实“健康中国2030”规划纲要》和《“健康山东2030”规划纲要》精神开展对山东省健康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研究,协助中心相关研究室(所)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。

(二)发挥专家专业特长,针对研究室(所)研究成果的同类产品,制定国家级产品标准(未有标准的)。

(三)围绕重大健康政策实施配合,开展培训讲座、项目评审、评价认定等工作,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,提出客观公允的第三方评估意见。

(四)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等任务。

第二章 专家的选拔、聘用

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选拔聘用坚持“平等公开、择优聘用”的原则。

第七条 专家选拔条件

(一)政治条件: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、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,奉献意识强,无违法乱纪等行为。

(二)入选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相关领域专业能力,实践经验丰富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
1.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10年以上,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究及实践能力,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;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。

2.从事相关领域管理工作满10年以上,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,熟悉专业咨询活动有关政策和要求,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。

(三)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优先入选:

1.两院院士;

2.国家级健康研究部门相关负责人;重点院校知名教授、国家“千人计划”或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入选者;泰山学者。

3.大型国有企业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总监;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;

4.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,以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排名在前3名的获得者;

5.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。

(四)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。

第八条 专家聘用程序

(一)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管理,聘期4年;

(二)受聘专家填写《山东平安健康管理研究中心专家库专家申请表》提供相关资料;

(三)受聘专家资格可以在健康山东网站进行查询。

第九条 基于工作新增需求或专家主动退出等情形,将适时对入库专家进行增补。

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、义务和纪律

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;

(二)在咨询、评审、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建议权、表决权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,获得相应工作报酬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一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,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撑;

(二)受中心委托,开展课题研究与政策咨询;承担培训授课任务;参与各项标准、规范的制定;参与项目评审、资格审查评定等相关工作;
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二条 专家遵守以下纪律:

(一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;

(二)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属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等;

(三)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向外界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单位商业秘密等;

(四)严格遵守财经纪律,自觉接受监督管理,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。

第十三条 专家权力:

(一)参与研究项目立项以及项目成果获奖的署名权;

(二)参与制定各项国家标准、认证标准、评价标准的署名权;

(三)享受中心规定的专家待遇。

第十四条 专家退出机制

(一)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;

(二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;

(三)违反专家规范规定的。

(四)自愿申请的。

第十 专家违反规定,下列情况之一的,取消其专家资格:

(一)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

(二)以专家库名义谋取私利,造成不良影响的

(三)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

(四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

(五)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。

附则

第十 本办法由山东平安健康管理研究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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